关于机动车灯具产品等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实施3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通知1
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37号公告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和国家质检总局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》的规定,现决定对机动车灯具产品等机动车零部件产品(详细目录见附件)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。 自2006年12月1日起,凡列入本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,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,不得出厂、销售、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。自2005年12月1日起,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。 特此公告。 附件: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目录 机动车灯具产品(前照灯、转向灯;汽车前位灯/后位灯/制动灯/视廓灯、前雾灯、后雾灯、倒车灯、驻车灯、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;摩托车牌照灯、位置灯);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、 汽车行驶记录仪, 车身反光标识、 汽车制动软管、 机动车后视镜、 机动车喇叭、 汽车油箱、 门锁及门铰链、 内饰材料、 座椅及头枕。 |